(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大华与被执行人胡久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大华,胡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夏大华被执行人:胡久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大华与被执行人胡久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0)阳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阳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