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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辉执字第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杜海涛与张强、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辉执字第1034-1号申请人杜海涛。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张海燕,系张强之妻。杜海涛申请执行张强、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海涛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笫2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强、张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杜海涛借款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50元、执行费11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强名下存款以8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