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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大刘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大刘煤矿,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852号原告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诉讼代表人李兆芹,该厂厂长。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大刘煤矿。诉讼代表人胡世平,该矿矿长。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诉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大刘煤矿、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徐州市利宏液压件厂承担。审判员  蔡本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筱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