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怀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怀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徐怀兴,退休干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渡口小区13幢。法定代表人:王荣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冶,职工。原告徐怀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俞建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怀兴、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军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怀兴诉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创办的“保昌实业公司”于1992年7月3日经常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92年8月5日,衢州市保险公司将192000元购股款汇给“保昌实业公司”,同年8月7日,“保昌实业公司”向发行单位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购买了40000股广电信息社会法人股票(现改名“百视通”),单价4.80元,计付款192000元,股东账户B88×××97,股东名为常山保险。上述股票认购后,常山县保险公司决定将其中的20000股广电信息社会法人股合成100份(每份200股)卖给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及市保险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个人交款每份960元,由市保险公司工会与交款个人签订“保险公司工会购买上海广电公司法人股协议”。1993年8月3日,市保险公司工会通知持股人交配股款每份392元,并在同年8月20日以“保昌实业公司”的名义向上海万国证券发行部交纳配股款。1996年9月16日“保昌实业公司”被注销,其债权债务及人员归属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承接。2004年12月17日,原告从原市保险公司程世清处受让10份计4356.2股,每股单价6元,共计26136元,包括全部分红、赠送股等全部所有权,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2004年12月17日、12月20日,市保险公司工会将该股票2000年至2003年共四年产生的红利18295.20元分发给各持股人,原告领取10份股票的红利计1829.50元。2013年5月,持股人派代表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截止2013年5月30日,持股人名为常山保险、证券账户B88×××97、持股数量为115956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受让的“百视通”股票(10份)计4356.2股及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和取得的赠送股等全部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价值共计132509.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辩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创办常山县保昌实业公司事实无异议,但因为总公司进行机构体制改革,现其公司是授权经营,不是独立法人,故其所开展的业务均是根据上级公司的指示进行;原告所主张的40000股中有20000股是由上海徐汇区的保险公司所有,2013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查询到的115956股中,有一半属上海徐汇区的保险公司。综上,根据当时政策,其公司购买股票属形式上的代为管理,与该股票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对原告个人持有股票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被告不应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原告徐怀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的变更情况。证据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下属的“保昌实业公司”于1996年9月16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承接,所涉“广电股票”确权纠纷,也由该支公司负责处理的事实。证据三,常保字(1992)第25号文件(复印件)、常政办(1992)14号文件(复印件)、常财保(1995)第12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申请,1992年7月3日常山县政府同意创办常山县保昌实业公司,1996年9月16日该公司被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注销的事实。证据四,汇款凭证一份、收据二份,证明1992年8月5日,衢州市保险公司将股款192000元汇给“保昌实业公司”;同年8月7日“保昌实业公司”将法人股(20000股)计金额192000元汇给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1993年8月20日,常山县保昌实业公司将广电法人股配股(32000股)计78400元汇给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综上证明购买广电信息股票的款是由衢州市保险公司工会组织,由个人支付,并以保昌实业公司名义代付等事实。证据五,申请书及购买法人股协议、收款收据、叶延福出具的情况说明、转让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明王亚军等八人(其中叶延福持有三份)将原上海广电法人股共十份(每份435.62股)转让给程世清,2001年5月17日,程世清收到原告收购广电法人股资金26200元(共4356.2股,每股按6元计算)。2004年12月17日,程世清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将该十份法人股(计4356.2股)包括分红、增送股等全部所有权转让给原告所有的事实。证据六,广电股分红一览表一份,证明原告从程世清处转让的十份上海广电法人股所有持股人的分红由原告领取以及叶延福持有三份的事实。证据七,汇款单三份,证明2004年12月1日,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2000年至2003年的广电法人股红利共计36590.40元汇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的事实。证据八,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记名证券数量余额查询表,证明“广电股份”的社会法人股的股东为“常山保险”、股东代码为B88×××97、托管代码为600637的事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单据一份,证明截止2013年5月30日,“百视通”的社会法人股的股东为“常山保险”、股东代码为B88×××97、证券代码为600637以及持股数为115956股的事实。证据九,浙保财发(1996)7号文件一份,证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成立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1996年9月5日,该公司名称规范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与常山县保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注销后承接其债权债务的公司名称是一致的,故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是合法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2年6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向常山县人民政府请示创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保昌实业公司”(简称“保昌实业公司”),同年7月3日,县政府批准成立。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于1996年9月5日确立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1996年9月16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发文注销了“保昌实业公司”,“保昌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承接。之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名称经变更,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1992年8月5日,衢州市保险公司将股款192000元汇给“保昌实业公司”用于购买股票。同年8月7日,“保昌实业公司”向发行单位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后变更为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40000股广电信息社会法人股票(现改名“百视通”),单价4.80元,计192000元,股东账户B88×××97、证券代码为600637、股东名为常山保险。上述股票认购后,其中的20000股由上海徐汇区的保险公司所购,其余20000股合成100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及衢州市保险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认购,个人交款每份960元,由衢州市保险公司工会与交款个人签订购股协议。1993年8月3日,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的承销商上海万国证券发行部通知股东缴纳配股款,即每股配0.8股,配股价为2.45元,衢州市保险公司通知持股人交配股款,并在8月20日以“保昌实业公司”的名义向上海万国证券发行部缴纳配股款(32000股)78400元。2001年5月,衢州市保险公司的王亚军等八人(其中叶延福持有三份)将原上海广电法人股共十份(每份435.62股,共4356.2股)转让给同公司的程世清,程世清于2001年5月17日收到原告徐怀兴所交的收购广电法人股资金26200元(共4356.2股,每股按6元计算),约定等收购结束统一办理转让协议。2004年12月17日,程世清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王亚军等八人的十份法人股(计4356.2股)包括分红、增送股等全部所有权转让给原告所有。2000年至2003年,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四年的广电法人股红利共计36590.40元汇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原告徐怀兴收取了其中十份股票(按200份计算)的红利1829.50元。2013年5月30日,原告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明,以常山保险作为持股人,证券代码为600637、证券账户号为B88×××97、证券简称为“百视通”所持股数量为115956股。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前。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按1992年原始股每份200股、配股160股,合计每份360股及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和取得的赠送股等全部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山县支公司保昌实业公司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常山保险”登记在册的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电信息社会法人股“百视通”的股东,“保昌实业公司”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承接,其股权也应变更为被告公司所有,且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也向变更后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发放红利,视为对被告股东身份的认可。“保昌实业公司”所持有的法人股,系事前约定由若干个人投资者以该公司名义集资购买,之后又由个人投资者向他人进行了转让,该转让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为此,对王亚军等八人持有的以“保昌实业公司”为股东的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百视通”共十份计3600股(截止1993年8月20日)应视为原告徐怀兴所有。对原告要求法院确认按原始股每份200股、配股每份160股,合计每份360股及该股份所产生的红利和取得的赠送股等全部所有权归其所有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以“常山保险”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广电信息社会法人股(简称“百视通”、证券代码为600637、证券账户号为B88×××97),截止1993年8月20日共计3600股的股份以及该股份在之后所产生的红利和取得的赠送股等全部所有权变更为原告徐怀兴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徐怀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