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与被告张建会、贾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张建会,贾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高建,男,汉族,1873年2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建会,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贾丽丽,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与被告张建会、贾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建会、贾丽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撤回对张建会、贾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建承担。审 判 长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