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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9-04

案件名称

纪道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纪道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孝昌刑初字第0013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道勇,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孝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3)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道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道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纪道勇因抗旱抽水与本村万某1发生口角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纪道勇将万某1推倒在地,致万某1左前臂骨折。经孝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万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纪道勇于2013年8月21日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纪道勇因纠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在一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纪道勇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纪道勇因抗旱抽水与本村万某1发生口角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纪道勇将万某1推倒在地,致万某1左前臂骨折。经孝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万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纪道勇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纪道勇赔偿万某1各项费用78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万某1陈述证实了2013年8月14日21时许,我在塘边踩漏,纪道勇到我身边问他的水泵为什么没取水我们发生争吵,争吵完后,纪道勇将我的电机插座拔了,我就准备去抽纪道勇电机插座,纪道勇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将纪道勇手电拿在手里,纪道勇一看,就又上来朝我身体右肩打了三拳,将我推倒在地,我从地上起来就感觉手腕不能动。 (二)证人左某证言证实了2013年8月14日21时许,万某1去池塘抽水,把纪道勇的插头拔了,纪道勇与万某1发生争吵,争吵很凶,纪道勇将万某1的电机插座拔了,万某1不让拔,二人相互推,在推的过程中,纪道勇将万某1推倒在地,万某1从地上爬起来就说自己膀子摔断了。 (三)孝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昌公刑法鉴字(2013)第1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万某1左桡骨远端骨折、右上胸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四)书证 1、被害人万某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害人的身份。 2、被告人纪道勇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 3、抓获破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纪道勇系投案自首。 4、调解协议、赔偿凭证、申请书证实了被告人纪道勇已赔偿被害人万某1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有被告人纪道勇的供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道勇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应予采信。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以被告人纪道勇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道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再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