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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江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南京江浦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世杰欠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1264号关于原告南京江浦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世杰货款纠纷一案一 审 判 决 书原告南京江浦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消防器材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乌江镇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福根,董事长。被告陈世杰,男,1975年11月11日生。原告消防器材公司诉被告陈世杰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消防器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消防器材公司诉称,2010年4月13日被告陈世杰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被告陈世杰答应在2011年底还清货款,并约定按工业贷款利息计息,后此款一直未还,现诉请被告立即归还货款111076元,并按照月息百分之一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至)。被告陈世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世杰曾是原告消防器材公司的销售员,后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被告陈世杰欠原告货款131076元,到期未能归还按月100元/万元付息,2011年还清。然而被告陈世杰仅在2013年1月还款20000元,尚欠111076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承包责任书,原被告双方协议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世杰在原告消防器材公司处购买消防器材,欠到货款111076元,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世杰应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本院对原告消防器材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陈世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消防器材公司人民币111076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2981元,由被告陈世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黄爱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