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邬君谊与被告张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君谊,张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86号原告邬君谊,男,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现住涞水县涞水镇。被告张宝成,男,成年,现住涞水县涞水镇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君谊诉被告张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君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君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君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邬君谊,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