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建工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瑞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吴 畏代理审判员 俞红干人民陪审员 汪志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