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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卜超与卜康康、卜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超,卜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51号申请人卜超,男,生于1995年9月12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卜玉良,男,生于1961年1月21日,汉族,农民,系卜超之父。被执行人卜康康,男,生于1995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卜建锋,男,生于1968年11月4日,汉族,农民,系卜康康之父。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卜康康法定代理人卜建锋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款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卜玉良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