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腾归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庆阳市委党校综合楼。并加倍支付从2011年10月20日至腾退所租房屋的租赁费(以合同约定每年70万元计);2、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付给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安装有线电视建设费和机顶盒费66652元;3、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腾退所租楼房交付验收后退付其保证金20万元。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其添置和改装、安装的亮化工程、天然气等费用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39元,共计730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0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将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庆阳市委党校综合楼腾归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时经双方协商将腾房日期确定为2012年3月25日(即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报告房屋移交之日)。2013年11月8日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房租费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3月25日房租费594380元,诉讼费6309元,共计600889元;2、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付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电视建设费及机顶盒费用66652元,退付保证金200000元,补偿消防泵房8000元,天然气设施费167706元,化粪池清理费7200元,以上共计449558元。3、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双方应付款项相互抵顶后,被执行人庆阳市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再支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金151331元。现双方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