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洛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杜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洛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洛川县中心街中段。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杜某、李某某现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