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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白光平、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军,白光平,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光平,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晓军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光平、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白光平、张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宏伟与申请执行人张晓军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晓军于2013年11月18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3200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张宏伟承担执行费39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