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执字第00548-1、00665、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毛光兵,李绪付,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执字第00548-1、00665、00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毛光兵,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绪付,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董强,又名董祥,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绪付与被执行人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光兵与被执行人董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二初字第00571、00574、00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强在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81000元(账号62×××33)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户名:怀远县人民法院,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