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钟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张厚家、谭正洪与李福新、冯道坤、贾启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家,谭正洪,李福新,冯道坤,贾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钟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厚家。申请执行人谭正洪。被执行人李福新。被执行人冯道坤。被执行人贾启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钟郢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福新、冯道坤、贾启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王红兵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