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启初。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常德金达博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珍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