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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甫山与花玉连、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甫山,花玉连,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688号原告王甫山,居民。被告花玉连,居民。被告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花玉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甫山与被告花玉连、连云港云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甫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甫山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甫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艳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