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船山执字第4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年能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年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船山执字第480-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任超。被执行人赵年能,男,51岁,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年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船山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年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年能在工商银行遂宁分行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耀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