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司某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日,生育儿子王某某乙。2012年12月12日,因感情不和与被告离婚。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男孩王某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我可于每月的第三周的周六对孩子进行探望,但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可是我在行使探望权时,均遭被告无理拒绝,故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从未阻止过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日,生育一子王某某丙(曾用名王某某乙)。2012年12月1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婚生男孩王某某乙随王某某一起生活,司某某可于每月第三周的周六对孩子进行探望,但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在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因探视方式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探视孩子产生矛盾,系相互缺少沟通所致,只要相互多理解,多沟通,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以被告拒绝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司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