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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付元方与毛洪东,张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元方,毛洪东,张泽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42号原告付元方,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禹小江,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洪东,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泽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元方诉被告毛洪东、张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元方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元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元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由原告付元方预交255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付元方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双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