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被告刁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刁振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永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该局监察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林,男,该局法律顾问。被告:刁振山,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茌平汽校液化气站经营业主,住茌平县。被告代理人:于勇,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被告刁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3年11月18日下午2时00分在茌平县人民法院信发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谢兴亮人民陪审员 许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俊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