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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69号原告陈某。被告左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左某甲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十三生育一女左某乙,××××年××月初八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左某丙、左某丁。双方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有债权20000元,债务人是他弟弟左世建。有7000元债务是为抚养孩子向我哥哥陈宗广所借。他从2013年3月5日离家外出,不给子女寄抚养费。另他爱麻牌赌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议,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准予我与左某甲离婚,子女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被告左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左某甲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十三生育一女左某乙,××××年××月初八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左某丙、左某丁。婚后陈某与公、婆相处不很和睦,与在外务工的左某甲时常为子女抚养、家庭关系、收支等产生矛盾。2012年下半年双方为子女照料引起纷争,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3年9月陈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陈某自愿表示左某丙、左某丁由其抚养,不要求左某甲负担子女抚养费,且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左某甲所有,陈某对外所负债务由其自行偿还。本院认为:陈某与左某甲婚后时常为子女抚养、家庭关系、收支等产生矛盾,2012年下半年双方为子女照料引起纷争,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之后双方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化解,又因陈某独自难以与公、婆相处,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诉讼前后双方都没有为和好付出实际、有效的行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准予陈某与左某甲离婚。陈某自愿表示左某丙、左某丁由其抚养,不要求左某甲负担子女抚养费,且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左某甲所有,陈某对外所负债务由其自行偿还,是陈某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与左某甲离婚。二、左某乙由左某甲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左某丙、左某丁由陈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左某甲所有,陈某对外所负债务由陈某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世彬审 判 员  沈华林人民陪审员  倪华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吝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