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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顾秀萍与王登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2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飞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