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邓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774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建平,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