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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林群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泓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群,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泓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周林群。委托代理人:姜勇、贺芬,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村。法定代表人:贺栋,该合作社董事长。被告:宁波泓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10613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巨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群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泓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群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群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泓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林群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