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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叶立荣与王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荣,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叶立荣。被执行人王琳,又名马琳。叶立荣诉王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立荣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琳(马琳)银行存款4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