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赵艳玲、焦桂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赵艳玲,焦桂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邢素堂,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赵艳玲,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焦桂林,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赵艳玲、焦桂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