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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秋玲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撤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玲,西安市规划局,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72号原告杨秋玲。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委托代理人闫霜。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海。委托代理人马璐。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玲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杨秋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耿卫星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