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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钟 宏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