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鱼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铁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钟 宏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