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罗羲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羲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羲斌,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荣照,男,建瓯市火车站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代表人池世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相琴,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罗羲斌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羲斌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羲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即163元,由上诉人罗羲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刚审 判 员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