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周苏发与匡永华、蔡荣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苏发,匡永华,蔡荣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08号原告周苏发,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柯于义,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永华,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蔡荣辉,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郭振雄。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苏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周苏发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