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横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任海波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波,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849号原告:任海波。被告:陈亮。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海波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1月18日,任海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