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秀梅、沈培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林,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秀梅,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沈培秀,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秀梅、沈培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元,撤诉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