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6、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别林、谢贵容与刘月江、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6、2467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对原告丁别林、谢贵容与被告刘月江、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别林与被告刘月江、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案合并审理)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6、2467号《民事判决书》中,财产保全费漏写,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所表述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5元,由被告刘月江、谢晓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所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应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5元,财产保全费8015元,共计18790元,由被告刘月江、谢晓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所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