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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6、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别林、谢贵容与刘月江、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6、2467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对原告丁别林、谢贵容与被告刘月江、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别林与被告刘月江、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案合并审理)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466、2467号《民事判决书》中,财产保全费漏写,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所表述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5元,由被告刘月江、谢晓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所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应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5元,财产保全费8015元,共计18790元,由被告刘月江、谢晓兰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所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