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志宏与河南商报社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宏,河南商报社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551号原告徐志宏。被告河南商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志宏与河南商报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宏被告、被告河南商报社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以来,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广告费后,一直拖延不予刊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起诉应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审查,河南商报社不是本案收款单位,本案收款单位为河南商报发展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占卿审 判 员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