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峡山水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峡山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铁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平丹工业大道。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峡山水泥厂,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城镇。申请执行人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峡山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贵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已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峡山水泥厂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25万元,对于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其余债务,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另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5万元。2013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广西洪德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峡山水泥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从收取的租金中支付2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后,法院可裁定本案执行结案。现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峡山水泥厂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宁铁中执字第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冀方审判员 徐桂诚审判员 陈中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贵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