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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童世明与李剑、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世明,李剑,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童世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李剑,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世明诉被告李剑、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世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世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