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军峰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军峰,曾用名叶军锋,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运城市盐湖区人,农民,住盐湖区龙居镇美玉村*组。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第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军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4日,盐湖分局缉毒大队在水利局家属院将被告人叶军峰抓获,当场在叶军峰的住处查获可疑毒品19包,计:22.94克,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均检出毒品成份,其中:咖啡因21.63克,海洛因1.31克。经查被告人叶军峰于2013年3、4月份以来先后多次在清真寺附近租住地、水利局院租住地、葡萄园等地多次卖给吸毒人员曹宁、任晓东、任艳鹏王棚乐毒品黄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军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军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禁毒大队在本市水利局家属院将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叶军峰抓获,当场在其住所查获可疑毒品19包,计22.94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均检出毒品成分,其中:咖啡因21.63克,海洛因1.31克。经侦查,被告人叶军峰供述了2013年3、4月份先后在本市清真寺附近租住地、水利局家属院租住地、葡萄园等地多次卖给吸毒人员任艳鹏、曹宁、王棚乐毒品黄皮。(一)、被告人叶军峰卖给吸毒人员任艳鹏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清真寺附近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卖给吸毒人员任艳鹏(已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100元钱的0.05克毒品黄皮。2、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水利局家属院自己租住的地下室房间内卖给吸毒人员任艳鹏100元钱的0.05克毒品黄皮。3、2013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水利局家属院租住地卖给吸毒人员任艳鹏100元钱的0.05克黄皮,任艳鹏正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叶军峰卖给吸毒人员曹宁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3年3、4月份一天,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的清真寺附近卖给曹宁(已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100元钱的毒品黄皮。2、2013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水利局家属院自己租住的地下室房间内卖给吸毒人员曹宁1**元钱0.05克的毒品黄皮。3、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水利局家属院自己租住的地下室房间内卖给吸毒人员曹宁1**元钱0.05克的毒品黄皮。(三)、被告人叶军峰卖给吸毒人员王棚乐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2年农历腊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葡萄园西口卖给吸毒人员王棚乐(已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100元钱的0.05克毒品黄皮。2、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叶军峰在本市地招门口卖给吸毒人员王棚乐100元钱的0.05克毒品黄皮。3、2013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军峰在水利局家属院自己租住的地下室房间内卖给吸毒人员王棚乐100元钱的0.05克毒品黄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件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叶军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地查获毒品及电子秤情况,并证实其在2012年后半年从“小娃”处购进毒品黄皮进行分包后卖给吸毒人员任艳鹏三次,每次都是100元的0.05克毒品。还卖给吸毒人员曹宁十几次,每次有100元、150元、200元不等,毒品重量分别是100元0.05克、150元0.07克、200元0.1克。曹宁在今年6月22日和一个开着一辆白色马自达3牌轿车的人在其跟前买过一包100元的毒品。卖给吸毒人员王棚乐三次毒品,每次100元。2、证人任艳鹏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去年后半年吸食上黄皮,并在叶军峰处分别购买过三次毒品。第一次,在2013年6月21日早上9时左右在叶军峰租住的清真寺边上一巷里公寓内购买100元钱的黄皮。第二次,在2013年6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在叶军峰租住的水利局家属院地下室内购买100元钱的黄皮。第三次,2013年6月24日在叶军峰租住的水利局家属院地下室内购买100元钱的黄皮。3、证人曹宁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在今年的三四月份其和任晓东打出租到叶军峰位于清真寺附近租住的巷内购买100元钱的毒品。第二次,在今年六月中旬其和任晓东开着白色马自达轿车,在叶军峰租住的水利局家属院地下室内购买100元钱毒品。第三次,在6月22日晚其和任晓东一起到水利局家属院找到叶军峰购买100元钱的毒品。4、证人王棚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在叶军峰手中购买过三次毒品黄皮。第一次,在2012年腊月份一天其在本市葡萄园路边从叶军峰手中购买100元钱毒品。第二次,在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地招门口从叶军峰手中购买100元钱毒品。第三次,在2013年6月19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在水利局家属院地下室内从叶军峰手中购买100元钱毒品。5、证人任晓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和曹宁在叶军峰手中购买过三次黄皮,每次都是曹宁去找叶军峰购买毒品他在车上等候。6、证人马林、王学敏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实其二人到公安机关举报叶军峰贩卖毒品的事实。7、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军峰租住的本市水利局家属院西楼二单元地下室内,查获可疑毒品及电子秤等涉案物品。(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吸毒人员马林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叶军峰情况。2、吸毒人员马林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晓东的照片。3、吸毒人员王学敏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叶军峰情况。4、吸毒人员王棚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叶军峰情况。5、吸毒人员任晓东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叶军峰情况。6、吸毒人员王学敏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叶军峰情况。7、吸毒人员曹宁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被告人叶军峰情况。8、被告人叶军峰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吸毒人员曹宁的情况。9、被告人叶军峰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吸毒人员王棚乐的情况。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禁毒大队抓捕/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6月24日,我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反映租住在运城市盐湖区人民路水利局家属院的叶军峰贩卖毒品,我队民警在家属院门口守候抓获欲给他人送毒品的叶军峰,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十余包。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军峰处查获可疑毒品及电子秤情况。12、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三)公(刑)鉴(理化)字(2013)119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材料中检出海洛因、巴比妥、咖啡因成分;1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4日对叶军峰、任艳鹏、任晓东、曹宁、王棚乐予以行政处罚。(三)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身份的证据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叶军峰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军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军峰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军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军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献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玉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