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学成与彭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成,彭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学成,男,住唐山市。被告彭丽萍,女,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成诉被告彭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相关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彭丽萍所有的新华联广场地下2层A193车位,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