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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吴慧文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华;吴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监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华,男,193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慧文,曾用名吴惠文,女,194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王建华因与吴慧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宿中民一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华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华申请再审称:吴慧文应从房后通过室内旋转楼梯上二楼,原审判决判令王建华在室外建楼梯供吴慧文通行,侵犯王建华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吴慧文辩称: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共有财产两层楼房的所有权,王建华、吴慧文各一层,由王建华把原内楼梯改成外楼梯供吴慧文上楼通行。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生效多年,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院内建楼梯并不侵犯王建华的任何权利。王建华再审要求我从房后通过室内旋转楼梯上楼我不同意,因我年龄较大,室内旋转楼梯空间太小,不利于生活。请求驳回王建华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吴慧文与王建华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双方经民政局离婚协议时约定:共有楼房两层,上层楼房所有权归吴慧文所有,下层楼房所有权归王建华所有,王建华出资建外楼梯供吴慧文通行。离婚后,王建华未按协议约定为吴慧文建室外楼梯,吴慧文自费在院内建楼梯供通行多年,后王建华以室外楼梯影响其采光为由将楼梯拆除。吴慧文遂诉讼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建华恢复楼梯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层楼房双方各一层,由王建华为吴慧文建外楼梯供通行。在诉讼中,双方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均不持异议。离婚后,王建华未按协议约定为吴慧文改建外楼梯,致使吴慧文无法上楼居住,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吴慧文自费在院内建造室外楼梯供通行,并已使用多年。后王建华以该楼梯影响其采光等为由强行拆除,导致吴慧文无法上楼居住。一、二审判决考虑如修复原楼梯,可能给王建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等因素,裁量由王建华自行选择以不影响其生活的情况下,在其院落内为吴慧文建造可供通行的楼梯并无不当。王建华申诉称,原判判令其为吴慧文建造外楼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理由,因离婚协议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二审判决判令王建华按协议约定在院内建造外楼梯并不侵犯王建华的合法权益,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吴慧文年龄较大,从房后通过室内旋转楼梯上楼不利于其生活,且吴慧文亦不认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王建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建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石劲勇审判员  葛伶俐审判员  戴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