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水兰英与马殿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兰英,马殿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水兰英,女,194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殿业,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水兰英与马殿业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水兰英就判决第一项确认马殿业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892元,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水兰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殿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殿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马殿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水兰英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