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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水兰英与马殿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兰英,马殿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水兰英,女,194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殿业,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水兰英与马殿业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水兰英就判决第一项确认马殿业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892元,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水兰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殿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马殿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马殿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水兰英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