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静与被执行人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胡静,女,汉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志国,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胡静与被执行人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70元,案件受理费312元,申请执行费2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3年11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胡静5000元,到2014年3月份之前付清,共计25000元。申请执行费25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