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怀生与董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生,董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柏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生,男,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柏乡县。被执行人董瑞超,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临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怀生与董瑞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柏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怀生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191元,已执行14400元,剩余8791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柏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兵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