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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淑伊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北京波希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市淑伊服装有限公司,北京波希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岚霞路段路桥征收点侧鸿兴工业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007378-6。负责人:侯占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浩枫、梁桥容,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淑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莲塘工业第一小区103栋6楼,组织机构代码77879893-0。法定代表人:杨典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徐峰,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波希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球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58250903-3。法定代表人:侯占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浩枫、梁桥容,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淑伊服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波希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曾口头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被上诉人深圳市淑伊服装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北京波希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曾口头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但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对此在原审和上诉过程中均未举证,且被上诉人深圳市淑伊服装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故应由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有违诉讼诚信。北京波西米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山市沙溪镇,属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牛庆利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