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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邬金祥与江承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金祥,江承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邬金祥。委托代理人:杨继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承国。委托代理人:李允成。上诉人邬金祥为与被上诉人江承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邬金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邬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邬金祥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5元,减半收取9392.50元,由上诉人邬金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黄海兵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