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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新和与朱晟、杜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和,朱晟,杜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20号原告:王新和。委托代理人:陶锡金、钟奇轩。被告:朱晟。被告:杜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和与被告朱晟、杜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和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恒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