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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上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光明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新交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光明村民小组。代表人黄赞祥,该组组长。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新交二组。代表人梁云和,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光明村民小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33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新交二组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更所村新交二组砍完2013/2014榨季的甘蔗,再将土地交由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光明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和解期间不宜强制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上思县人民政府上政裁(2011)3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吴世耿审判员  李枝英审判员  冯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