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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柴松梅诉赵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松梅,赵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柴松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告赵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夏金海,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松梅诉被告赵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松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松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退回原告120.00元。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