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鄂汉阳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珍与被告李志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珍,李志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鄂汉阳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珍被执行人:李志跃原告刘美珍与被告李志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1)阳十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美珍于200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阳十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1、由被执行人李志跃每月支付其女生活教育费120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至李雪婷独立生活时止。2、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3、办理房屋分产登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无法解决房产分割,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2年1月14日受理的(2002)鄂汉阳执字第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丹审判员 张建清审判员 罗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