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富城大厦十五层。法定代表人陈满群,该公司董事长。杨超与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3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利息、违约金和仲裁费420145元。本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工商档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2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超就尚未实现的420145元,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连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旭 百度搜索“”